居间合同是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的特点是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促成交易,在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同中,居间人非合同主体,对合同内容没有权利和义务。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民法典对于居间合同有相关规定,但建设工程因为涉及是否需要招投标,以及法律上的其他规定,那么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的居间费我国法院对于此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关键词
居间合同 建设工程 合法性 合理性
法律观点:
观点一: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且促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人民法院通常支持居间费。
案例一、(2014)民提字第74号
本院认为:胡某与航空港总公司(沪)所签订的居间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虽未对居间报酬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鉴于当事人双方约定标准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过高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对居间费用适当酌减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居间报酬。
案例二、(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124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故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上诉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上诉人应当支付居间费用。鉴于本案实际,一审按照总工程价款的10%计算居间费。
观点二、居间事项促成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无效合同(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施工等),居间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居间费不受保护
案例一:(2020)苏01民终10148号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本案中,因张某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张某的居间行为违法,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3)民提字第92号
本院认为:建筑行业为特许经营的行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通过提供有偿中介服务而规避招投标。本案中王某、金鑫公司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承诺书》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居间费不予支持。
观点三、即使居间合同无效,若居间人实际付出劳动,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支付合理费用
案例一:(2021豫01民申236号)
本院认为:居间人明知施工方无资质仍促成合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张某在本案中提供居间服务的实际情况,酌定支付部分劳务费用。
案例二、(2020苏民申7606号):
法院认定:居间合同无效,但考虑到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付出的主要是人脉资源及劳务,本案韩某一、韩某二基于刘某的居间行为承揽了工程,从中获取了利益,而刘某为此也付出了劳务及有关费用,可酌情由韩某一、韩某二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律师总结:
法院对居间费的支持与否,核心在于居间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同有效性。若促成合法合同且行为合规,法院通常支持(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居间费进行调整);若涉及违法行为或无效合同,则可能驳回或酌定处理。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注重法律风险防控。